当事人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诉讼费用。有的当事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自己经济确有困难负担不起需缴纳的诉讼费用怎么办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温馨提醒】
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