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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我替法律专家发发声 ——浅析专家法律意见的有关问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2024-1-9 字体: [大][中][小]

    2019年,有一件事情在法学界及法律圈引起不小的轰动。中国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李奋飞教授五位法学家于2019年3月,针对银隆公司有关魏银仓、孙国华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指控,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结论如下:“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委托人所提供的案情真实、材料属实的情况下,基于现有基本事实,魏银仓、孙国华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法律意见书》由银隆公司第一大股东魏银仓于2019年4月27日向媒体披露。几天后,银隆公司通过其公众号,发布了《致五位法学专家的公开信》。公开信内容如下:

尊敬的樊崇义教授、张明楷教授、陈卫东教授、陈兴良教授、李奋飞教授:

    日前,远在美国的魏银仓先生通过媒体披露了一份由五位专家联名签署的《魏银仓、孙国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据知情人士披露,该《意见书》是在2019年2月26日,由滞留美国八个月的魏银仓先生授意孙国华先生(彼时尚未被刑事拘留),调动大量社会资源,付费通过中间人邀请五位专家参与论证,并最终出具的。

    《意见书》结论如下:“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委托人所提供的案情真实、材料属实的情况下,基于现有基本事实,魏银仓、孙国华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五位专家在中国法学界泰山北斗的地位,公司、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都非常重视五位专家的意见,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即使最精深的专家,都很难在只听取、查阅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和材料的情况下,发表出客观准确的法律意见。

    为了能够帮助五位专家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更准确的判断,我公司现邀请五位专家2019年5月择机亲赴珠海,再次召开魏银仓、孙国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研究论证会。届时公司将根据专家们的要求全方位提供相关证据,相信这些证据是此前魏银仓先生和孙国华先生并未向各位专家提供的。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以及专家们的行业地位,此次研究论证会将邀请珠海市部分法律工作者和相关媒体朋友列席。

    为表诚意,我公司将按最高标准安排各位专家的交通食宿,并支付劳务费用。同时,也邀请远在大洋彼岸的魏银仓先生亲赴现场自证清白。公司将负担魏银仓先生从美国任意城市回到珠海的单程交通费用。

    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

    公开信发表以来,在法学界及法律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一时之间,针对参加论证的专家以及意见书议论纷纷。由于五位法学家在法律界都德高望重,估计他们不会针对媒体的评论做出回应,笔者作为多次组织并参与专家法律论证的人员,替几位法学家发发声。

    一、要正确认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性质

    正如网上一篇文章所言,对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性质,学界看法不一,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专家证人意见,也不单纯是学理解释。那么专家法律意见是什么呢?专家法律意见就是专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根据相关的法律而发表的专家自己的意见,简而言之,专家法律意见就是专家的意见。简单地将专家法律意见归为哪一类上述分类都是不对的。

    二、专家法律意见不一定非要客观公正

    有些文中提到,专家法律意见由于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不能确保客观公正。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因为专家在论证时不象是法官在法庭审理案件,其获取的是一方提供的材料、证据与事实,专家无法听到另一方的意见,也无法看到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专家在论证时是依据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发表自己独立的专家意见。就象律师在撰写起诉状与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时,其依据的也是一方提供的证据与事实。既然没有人要求律师一定要客观公正一样,对于专家意见也不能苛求客观公正。极有可能的情况是,专家替一方论证得出结论与替另一方得出的结论不一致,这是正常的,也是符合逻辑的。

    三、正确认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

    既然专家法律意见是专家自己的意见,也不一定客观公正。为何还要找专家进行论证呢?

    作为经常组织专家论证的从业者,笔者必须要指出,专家进行论证的首要目的是帮助当事人与当事人的代理人理清诉讼思路,进一步明确地分析案情,恰当地适用法律。进行论证的专家,在法学知识方面毋庸置疑都是业界翘楚,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践中的经验,都绝对称得上专家。由这些专家出面进行论证,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帮助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多次组织的专家论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完专家意见后,都豁然开朗,感激不尽。

    其次,影响办案人员的判断并不是专家论证的主要目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有时会被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给办案人员,但需要指出的是,干预办案人员的判决并不是专家论证的根本目的,因为办案人员完全可以置专家法律意见于不顾。虽然办案人员并不必然非要采信专家的法律意见,但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任何一个理性并且负责任的办案人员,对于专家论证意见,其一定要认真地学习并加以研究,正如上文所言,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基本上都是业界公认的专业人员,其学术造诣与理论功底不比任何办案人员差。办案人员如果要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其应当认真研究并参考专家的意见。

    最后,即使专家是站在一边当事人的角度进行论证,这也无可厚非。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庭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适当的程序,使法官能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终尽可能地得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专家发表的意见,虽然不能确保客观公正,但是因为是受一方面委托发表的独立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正确认识专家意见的舆情作用

    专家发表意见后,有些当事人出于获得社会同情的目的,将专家意见通过网络及媒体进行公开。笔者认为,这种公开也是正当的。专家的意见是独立的意见,正如以上所言,专家意见的目的并不是要干预办案人员的判断,并不具有任何不恰当的企图,对专家意见进行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相关事实与法律,只要不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以及国家的秘密,应当鼓励公开专家意见书。

    许多专家为了避免自己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往往要求当事人不要将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公开。其实这样做大可不必。既然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而发表的独立意见,有什么不能公开的。至于公开后社会公众与办案人员如何认识意见书的内容,那就与发表意见的专家无关了。

    五、专家收取适当费用是正当的

    通读网上的文章,字里行间对于专家出具意见书而收费的事情颇有微词。笔者认为,专家发表专业意见,需要付出相当的劳动,既有以前知识与经验的积累,论证时又要阅读案件的材料,并且花费时间参与论证,专家的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只要不坑蒙拐骗,都是正当的。一方愿意出钱让专家论证,专家一方面愿意参与论证,这是纯市场行为,又有何不正当的呢?

    笔者看到网上的文章,感到不吐不快,替诸位专家发发声,呼吁各位专家大胆论证,积极论证,传播知识,弘扬正能量,为法治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作者为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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