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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积分清零”莫成“霸王条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1-3 字体: [大][中][小]

    积分制是商家对消费者“鼓励性消费”的一种奖励。然而,到了岁末年终,一些商家在未提前通知消费者在一定时间段消化利用积分的情况下,擅自将积分清零。这样做违反了消费者哪些权利?消费者可以怎么做?日前,江苏省消保委发出提醒:消费获得的积分有财产属性,商家需诚信尽到告知义务,不能悄悄清零。(1月3日《江海晚报》)

    眼下,不少商家为了鼓励消费、刺激消费,纷纷推行“积分制”营销模式。此举不仅让商家达到了商品促销的目的,而且也让消费者从中获取了一定的优惠。可以说,“积分制”是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每到岁末年终之时,一些商家就开始着手“积分清零”工作,鼓励消费者把积分转换成商品,既让积分及时清零,又让商品及时清仓,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

    按理说,“积分一年一清零”也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是,有的商家在不提醒、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就擅自采取“积分清零”,这无疑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此举不仅有失诚信和商徳,而且还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笔者以为,防范“积分清零”成为“霸王条款”,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部门要“严处罚”。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对商家擅自“积分清零”消费侵权行为要“零容忍”,不妨通过开罚单、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手段,倒逼其切实遵守积分制契约,兑现承诺。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学会维权。消费者一旦遭遇“积分清零”消费侵权行为,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任凭无良商家“想清零就清零”。

    当然,商家也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既要切实履行积分兑换条件告知、积分清零告知等义务,又要严格遵守积分兑换以及清零规制,切忌“悄悄清零”,甚至设置“积分清零”陷阱,侵犯消费者权益。

    相信,只要监管严处罚,消费者说“不”,再辅以商家诚实守信,就一定能防范“积分清零”成为“霸王条款”,从而让“积分制”走得好,走得远,真正成为一种双赢、共赢、多赢的营销模式。(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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