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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法院判决一起涉“手机口”诈骗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邱清龙 王璐  日期:2023-11-17 字体: [大][中][小]

  日前,邵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手机口”诈骗案件,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双接声音孔数据线、灯光指示线、 VOIP设备、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与同案犯刘某某等人先后从广东省潮州市返回邵阳县,购买为境外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中转技术支持的5条对录线、手机四台,收购包括陈某某名下电话卡共计42张。2023年3月中下旬,在被告人唐某某传授下,同案犯刘某某、向某某、陈某某每天驾驶租赁的小车,利用事先分别下载“插卡端”APP、“语音端” APP的两台手机分别登录被告人唐某某事先提供的账号,其中“插卡端”手机插入收购的国内电话卡,“语音端”手机在不插入电话卡的情况下必须保持联网状态。用一条对录线链接两台手机组装成简易“GOIP”设备,境外诈骗犯罪通过此种“手机搭线互联”设备实现使用境内电话卡拨打电话实施诈骗。2023年4月3日,同案犯刘某某、向某某、陈某某等人利用陈某某名下电话卡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帮助,在拨打被害人张某某的电话后,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共计人民币10万于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在因电信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间,为谋取高额利益,在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仍伙同同案人为境外诈骗团伙收集手机卡并架设GOIP设备帮助境外诈骗集团远程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被骗,被告人的行为是整个诈骗过程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对被告人唐某某应当以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且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单位:邵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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