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经济交易时代,时常有付了定金不发货不退钱的例子,以“不回复”的方式来逃避责任。遇到这类事,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就核桃采购事宜达成合意,同年10月31日,双方确定了采购发货等事宜,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2022年11月27日,甲公司多次催促发货,乙公司却以货物发出存在困难为由未发货,甲公司为了降低自身损失,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但乙公司拒绝返还定金甚至不回复信息,甲公司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征得双方同意,组织双方线上调解,乙公司陈述未发货并非人为因素导致,希望双方继续合作,且货物已按对方要求备好,甲公司则坚持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办案法官经过与双方反复沟通、协调、释法析理,并劝解双方和气生财,虽然此次合作不顺利,但采取“不回复”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确有不妥,双方也合作多年,不必因为一次合作不成而对峙公堂,听取了办案法官的意见后,双方各退一步,甲公司放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则当庭以转账方式退还了2万元定金。最终,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生活中,难免遇到达成买卖合意却又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的突发情况,但是不管是收受定金的一方或是给付定金的一方,都应当正面回应解决问题,不应以躲避、隐匿等方式来逃避责任,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应主动沟通,积极承担违约责任,使得问题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