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纠纷实质化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解决程序空转问题,促进诉源治理和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实质性解决纠纷是当事人与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共同的目的、目标和追求。
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明确指出:“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近年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始终把坚持“案结事了”导向,防止“程序空转”作为提升服判息诉率、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抓手,取得良好效果。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首例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某小区在管物业服务企业。该物业公司自2020年11月入驻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管期间某物业公司未主动公示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职责分工。原告认为,小区服务人员不明、情况不知,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人员和业主的和谐交流,就此事原告多次申请物业公开相关信息,物业均不予理会。于是原告向物业、社区、物业办均递交了《申请公开某某小区相关文件的函件》,但物业仍不进行公示。原告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影响了物业和业主们之间的和谐共处,因此原告代表该小区业主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职责分工等事项。
案件受理后,法官联系原告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发现该案案情简单、诉求清晰明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公正判决,快速结案,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升审判质效。但考虑到该案涉及民生,简单判决解决不了案件背后深层次实质性矛盾问题,该纠纷的解决更需要的是矛盾的缓和、双方的相互理解、而不是法院的强制性的判决。因此,法官决定以解决纠纷实质性问题为目标,找到被告物业公司释明民法典中关于业主知情权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表示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只是双方之前有点误会,未能及时化解,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导致该纠纷的发生,并表示尽快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物业信息公示,以满足业主的需求。之后,法官找到了原告转达了物业公司积极的态度,并做原告的调解工作。起初,原告由于双方矛盾尖锐不愿进行调解,坚决请求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官秉承“如我在诉”的意识,首先稳定原告情绪,认真倾听原告心声,在交流中及时了解原告内心需求,并经原告同意与被告共同商讨调解方案,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一周内按照协议内容将物业信息公示栏挂置小区墙面,此案就此调解结案。
从程序上来讲,此案件经过调解已经结案,但如果被告物业未按照协议内容按时履行义务,极有可能再次酿成新的诉讼。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琳对此高度重视,为防止“一案结,多案生”,朱琳院长带领民事法官到被告物业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中,朱琳院长首先向物业公司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并向其讲解关于物业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随后与物业代表、居民进行了座谈,针对居民和物业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物业方表示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公示义务,以后会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居民对法官的耐心调解、法院及时、主动开展回访工作表示了肯定。
本案以“案结事了”的方式实实在在地化解了当事人实质性纠纷,切实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所要求的,坚持“案结事了”,杜绝“结案了事”,避免“程序空转”问题。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随着案件处理方式的不同,其带来的效果也随之不同。作为法官应根据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及审判工作经验,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后续潜在的关联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及时判断出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及时回应当事人关切,既减少当事人诉累,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做好纠纷“源头解决”,案件“一次解决”,权益“及时兑现”,努力让办案质量更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强。(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