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明察秋毫,依法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谢谢法官,谢谢法院”原告李某手拿判决书,激动地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我们认可法院的判决,我公司将尽快将赔偿款交付到法院” 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2023年9月18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伤赔偿款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款合计109962元,并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到被告某公司上班,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约定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安排原告李某从事电气安装工作,日工资为220元。2022年9月23日,原告李某在工作时受伤。原告李某受伤后,在县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认定原告李某属于十级伤残。后原告李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赔偿款185369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某公司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109962元。原告李某不认可上述仲裁裁决的结果。原告李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的部分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某公司向支付赔偿款项185369元。
办案法官魏岩接手了该案,经过多次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未达成协议,办案法官魏岩按照法律程序安排了庭审事宜。2023年9月18日进行了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7月到被告某公司上班,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双方约定被告某公司安排原告李某从事电气安装工作,日工资为220元。2022年9月23日,原告李某在工作时受伤。原告李某受伤后,在县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原告李某属于十级伤残。后原告李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赔偿款185369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109962元。原告李某不认可上述仲裁裁决的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部分赔偿款项185369元。
另查明,原告李某受伤后未到被告某公司处上班,被告某公司也未向原告李某发放工资,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终止,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某公司对需支付卢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异议。原告李某认可住院期间的伙食由被告某公司人员安排提供。
办案法官魏岩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约定将原告李某安排从事电气安装工作,被告某公司应为原告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被告某公司未为原告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原告李某在受伤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相关待遇,故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某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结合分析,被告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李某损失。原告李某受伤后,就未到被告某公司工作,被告某公司也未通知原告李某继续劳动,故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届满后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7条,第62条规定,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款合计109962元,并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法官说法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如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保障自身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