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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对不起,在法律面前不好使!
孟村法院审结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  日期:2023-9-19 字体: [大][中][小]

    “谢谢魏法官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激动地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2023年9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认定了“村规民约”无效,依法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李某系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学毕业后从事护士工作,属临时工性质;婚前,原告李某一直在该村民小组生活,婚后搬出该村民小组居住,但户籍未迁出,承包地未退回。202年该村民小组因出租土地等取得收入60万元。按照该村民小组村规民约,外嫁女即使户籍和土地都在本村民小组,只要外嫁都不参与分配,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针对此种情况,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某村民小组协调索取集体土地收益金,但索取集体土地收益金未果,万般无奈之下,2023年8月原告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村民小组给付集体土地收益金1.32万元。

    办案法官魏岩接手了该案,经过多次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村民小组未达成协议,办案法官魏岩按照法律程序安排了庭审事宜,办案法官魏岩考虑到该案争执焦点为嫁出去的姑娘真的是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村规民约”是否有效?

    2023年9月13日办案法官魏岩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办案法官魏岩审理后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原告李某自出生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尽管原告李某毕业后到城镇临时工作,但户籍未迁出,承包地也未退回,原告李某虽然参加养老保险,但不足15年,仍然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原告李某因结婚外嫁,未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仅仅是居住形式问题,不影响原告李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被告某村民小组以民主议定方式否定原告李某参与分配的资格,剥夺了原告李某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该民主议定事项已侵犯原告李某合法权益,与法律规定相悖,应认定为无效。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办案法官魏岩2023年9月13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向原告李某给付集体土地收益金1.32万元。

    据悉被告某村民小组已经将1.32万元的集体土地收益金,交付给办案法官魏岩。办案法官魏岩也将该款项及时交付给了原告李某。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嫁女”权益纠纷中,主要问题是对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而言,外嫁女婚后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地也未退回,没有加入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以民主议定事项的形式,将外嫁女排除在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分配对象之外,侵害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群体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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