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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否认亲子抚养关系纠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苏杭  日期:2023-8-17 字体: [大][中][小]

    发现养了十多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双方不存在父子关系吗?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否认亲子抚养关系纠纷,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否认(确认)制度后,柳河县人民法院首次判决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某(化名)与被告李某某(化名)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二(化名),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张某某按时支付抚养费。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张某某发现张某二与自己体貌特征大不相同,于是心生疑惑,遂寻找相关机构单方面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结果显示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于是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二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案件审理:

    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无论处理结果如何,都有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影响。案件受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亲子关系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张某某与张某二的亲子关系。承办法官采取慎重、温和的方式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努力消除双方激烈的对立情绪。在庭审过程中,对亲子关系当庭宣判,针对张某某提出的抚养费及其他损失,经过法官的悉心劝导,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及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李某某当场给付张某某相关损失。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纠纷”是《民法典》生效后的新增案由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款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张某二之间经鉴定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同时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张某某也就没有抚养张某二的义务,且李某某对该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张某某可以就其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向李某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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