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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勿“出格” 侵害名誉要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园  日期:2023-6-14 字体: [大][中][小]

    如今,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的普及使得人们表达情绪的方式更加便捷。但因一时冲动将有损他人人格的视频或言论发布到社交账号上,是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小张因薪酬问题与就职公司发生纠纷,于是找到经理老范协商解决。期间,二人产生言语争执及肢体冲突。事后,小张与亲属通过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了当时纠纷现场视频,并在视频中公布了老范的个人信息,在未明确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发表了不当言论。该视频及言论发布后迅速被网友浏览、关注,数百人发表了对老范的负面评论。老范认为小张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对其自身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小张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及视频的行为指向明确,具有针对性,使不特定的人群对老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评价。故小张的行为构成对老范名誉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删除在抖音及微信平台发布的相关侵权视频、文字及图片,向老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发表言论的机会,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理性、客观,谨言慎行,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逞一时口舌之快,不仅对解决问题无所助益,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随意在网络上发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同时,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在网络上攻击、谩骂,而应收集保留好证据,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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