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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3-5-24 字体: [大][中][小]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二人于2021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1月8日李某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2022年7月,王某怀疑李某所生儿子并非其亲生,遂私下委托某鉴定公司对王某与孩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王某为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加之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遂状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王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不予认可,王某遂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李某亦同意进行鉴定。但在双方摇号选取鉴定机构后,李某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中以种种理由拒绝带孩子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再次询问李某是否进行鉴定并告知其不鉴定的法律后果后,李某仍然拒绝前往鉴定机构。

    争议焦点:

    李某所生孩子是否系王某“亲生”?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

    二、李某的非婚生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李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四、各自物品归各自所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王某向法院申请鉴定后,李某拒绝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王某认为孩子并非其生物学儿子的主张成立。

    关于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李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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