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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堵塞起纠纷 法官疏通邻里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2023-5-1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及时解决了群众难题,维护了邻里间的和谐关系。

    据了解,事发某小区单元下水主管承载二楼及以上楼层污水排放,该下水主管途经一楼室内连接至下水井。由于该下水主管脱节,导致楼上污水无法正常排放至下水井内。物业、社区多次上门沟通,一楼业主考虑到下水主管维修过程中会破坏墙面、地面,始终不同意物业进入自家室内开展维修,导致下水管已严重堵塞,生活污水倒灌至二楼并顺着楼梯流下,左邻右舍不堪其扰,严重影响了居民日常生活。万般无奈之下,楼上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一楼业主配合物业尽快修复位于一楼业主室内的下水主管。

    案件受理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尽快解决生活污水排放问题,妥善化解邻里纠纷,承办法官彭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及物业、社区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察情况。现场楼道内污水淤积漫过脚面,通行困难,管道修复刻不容缓。对此,彭法官详细了解各方诉求,并找出以往法院对同一类问题的处理案例,为大家做普法工作。彭法官又从情理的角度进行劝说:“远亲不如近邻,大家同住在一栋楼内,说不准以后就有什么事需要彼此照应,遇到问题大家坐下来一起和和气气商量解决。管道损坏污水遍地,管道修好了家家都受益,住着也舒心......”。

    最终,在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楼上业主表示理解一楼业主的顾虑,同意补偿因管道维修给一楼业主造成的合理损失,一楼业主也表示愿意配合修复管道,双方就补偿款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次日,楼上业主将补偿款交至法院保证金账户,并组织施工人员进入一楼室内进行管道修复。彭法官也赶到现场,嘱咐施工人员不要造成其他不必要损失并确保工程质量。第三日,管道修复完毕,楼上业主日常生活恢复正常,彭法官也将补偿款交至一楼业主。至此,这场纠纷得到圆满化解。下水管畅通了,邻里间的“心”也舒畅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作者单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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