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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相关法律问题与应对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曾宪未  日期:2023-3-10 字体: [大][中][小]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占网民整体的68.1%,网络直播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直播充值打赏带来许多法律问题,亟待厘清明确,与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相关的法律规则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网络直播充值打赏迎来强监管时代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在带动相关产业和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直播内容低俗化、网民打赏低龄化、打赏金额大额化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对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方面的监管和治理也在不断加强。

  在立法层面,除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有关主体的规制之外,监管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意见。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不得诱导消费者打赏。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2022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网络主播不得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在执法领域,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开展“清朗”行动、“净网”行动,深入整治直播打赏乱象。

  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网络直播营销有关主体的责任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实务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5天打赏主播10万元案、直播间因低俗内容关停案、直播间虚假流量案等多个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纠纷案,表明了司法态度,树立裁判规则,维护网络秩序。

  二、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当前,对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的治理已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值得研究。

  一是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的法律性质问题。实践中,对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主要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和赠与合同关系两种不同认识;充值用户和直播平台之间,存在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等观点;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也存在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等多种观点。

  二是未成年人充值打赏问题。未成年人进行的网络充值打赏,主要因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引发争议。不同于传统交易,网络交易通过数字化的电子账户完成,在识别实际交易主体困难的情况下,部分成年人充值打赏后又冒充未成年人要求平台返还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平衡未成年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交易稳定,就成了备受关注的问题。

  三是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带来新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向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迈进,虚拟主播、智能主播在B站、淘宝、抖音、快手等平台不断亮相,并掀起热潮。比如2022年5月6日晚,海外虚拟主播Vox在B站的邀请下,开启了中国直播首秀,从最终数据看,直播时长共1.7小时,营收111万元人民币,付费人数接近4万人次。同时,在元宇宙兴起和发展的背景下,打赏空间、打赏用户、打赏币和主播更加虚拟化,相关的监管、隐私保护、责任主体、收入分配、纠纷化解等问题也随之而来,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予以积极应对。

  此外,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的法律定性还会涉及证明责任、网络虚拟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问题。

  三、网络直播充值打赏等新业态问题的法律应对

  一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进行法律定性时,要秉持包容审慎理念,沉入场景,全面探察相关行业的运作模式,充分评估不同的法律定性对相关主体和有关行业的影响,有效发挥规则制度鼓励创新发展、规范秩序的功能作用,给予互联网企业、直播行业等开放的发展空间。

  二是聚焦数字正义,妥善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面对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法律规则也应当随之发展完善,从而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涉及打赏用户、主播、直播平台和MSN机构等众多主体,如何界定各方的法律关系和对应的权利义务,比如,对直播平台而言,是否应对主播直播内容负有主体责任,是否应加大审查力度,并承担审查失职责任;对打赏用户而言,是否应对打赏次数和打赏数额进行限制,能否解除合同;对主播而言,能否将主播收入界定为劳务报酬,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深化交流合作,不断完善数字治理规则体系。当前,数字治理领域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迫切需要汇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互联网企业等多方力量,全面深化交流合作。除了网络直播充值打赏问题,确立数据权利类型和交易规则、探索算法规制路径、健全互联网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明确新型客体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等也是需要充分关注和研究的议题。(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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