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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权益保护篇】“典”亮“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娜  日期:2023-3-8 字体: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女性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法小虎结合相关案例,为广大女性同胞送上维权“宝典”,快来看一看吧。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找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女性家务劳动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女性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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