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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托运风险高 维权路上法律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亚楠  日期:2023-3-7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起涉及宠物运输纠纷的案件,这也是我院自案件扩大管辖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涉及宠物运输的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1日原告朱某向被告青岛某游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将两只猫从青岛托运到延吉的相关事宜后,于2023 年1月10日亲自驾车将两只猫送到被告营业地,并支付了托运费650元。双方约定两只猫抵达延吉后,被告可以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但需要额外支付费用。随后被告安排了车辆进行托运。2023年1月12日,两只猫送至延吉市时,原告支付了送货上门费用70元。货拉拉司机将装有宠物猫的箱子交由原告母亲,原告母亲签收20余分钟后与被告联系,告知被告打开箱子时,两只猫已经全部死亡。双方就宠物猫如何赔偿问题发生重大分歧,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评析

    (一)承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青岛某游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朱某的委托为其运输宠物猫,但在朱某签收20余分钟后与被告联系告知其猫已死亡,现青岛某游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宠物猫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造成的,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宠物死亡赔偿数额的确定

    运输中导致宠物死亡,必然涉及对宠物死亡损失的赔偿,而赔偿额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关于其他合理方式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具有以下两种认定方式:按照购置成本价格计算、航空运输案件中按货物法定限额计算赔偿。

    本案中,对于宠物猫的价格认定,双方分歧较大,原告要求赔偿两只宠物猫价款4000元,并赔偿养猫支出4000元,被告方则认为原告饲养的小猫为普通的家养猫,根本就不值钱,双方争执较大。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均同意在双方见证下,由法院到延吉市宠物市场进行询价,在法院工作人员实地多家走访询价下,得出市场平均价格为每只100元左右,故最终按照每只猫100元的价格予以支持。

    (三) 关于宠物托运的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本案中青岛某游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承运人,对自己的运输能力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在运输前应当在合理期间提醒朱某办理相关手续,在朱某未提供检疫证明时应当拒绝承运。朱某在托运时也应当考虑到运输标的物的特殊性,在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在本案中,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按70%计算,原告应当承担次责任,按30%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青岛某游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朱某经济损失140元,并返还运费720元。

    三、法官寄语

    当宠物被饲养者视为家庭成员时,其对于饲养主而言一般都有超越财产的人身情感,宠物的死亡难免会让人伤心难过,为避免出现类似的事件。

    给宠物主人的建议 :首先,在托运宠物时应将宠物交由专业运输宠物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次,在交由承运人托运前要给宠物体检并录制视频以确保承运前宠物为活物且没有疾病;最后,如果收货人在发现宠物死亡,应及时联系对方查明死亡原因并确实责任。

    给承运人的建议:首先,运输宠物一定要同托运人签订《承运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相应注意的条款;其次,运输宠物要具备温控、通风、专用设备等适宜宠物存活的基础条件和设施,为宠物安全抵达目的地提供保障;最后,在接到托运宠物后及到达运输目的地后务必要对宠物状态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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