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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遇家暴,可请求施暴方赔偿损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思妤  日期:2023-3-6 字体: [大][中][小]

    冰冰与丈夫小赵结婚后育有一子,在二人共同生活中,小赵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一次,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赵殴打冰冰致伤住院,伤情鉴定为: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冰冰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小赵离婚,要求小赵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孩子由冰冰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小赵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冰冰实施家庭暴力,冰冰要求小赵承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在此提醒,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暴力不仅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了家庭和谐。遭遇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我们都不应再沉默,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才能保证家庭安宁、社会和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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