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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喂养邻居家的宠物,引来纠纷怎么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3-2-21 字体: [大][中][小]

    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是很正常的事。但,有时却让好人寒心

    案例:王某妻子突然生病,王某去医院看护妻子,家里宠物狗无人看管,拴在一楼花园内。邻居郭某见到院内宠物狗无人看管,便将宠物狗带回家饲养,饲养期间,花费200元购买了狗粮。过了数日,郭某见到王某与妻子回家,便将宠物狗归还二人,并向二人索要购买狗粮的钱,王某及其妻拒绝付款,因二人没有主动要求郭某帮助二人照看宠物狗。郭某应该怎么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1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2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郭某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情形下,为避免王某利益受损而帮其饲养宠物狗,属于无因管理,其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受益人王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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