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舒城县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后,舒城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与被告王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婚生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经济收入情况不让原告知晓,原告甚至需要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让原告饱受精神折磨,决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2023年2月,原告张女士诉请判令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理清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承办法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详细列举申报的财产范围,告知双方当事人填报要求和未如实申报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和约束双方当事人主动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舒城县法院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离婚诉讼的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作者单位:舒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