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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酬谢”找宠物,报酬不给违法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3-2-17 字体: [大][中][小]

“寻宠物狗,重金酬谢!”

电线杆上、业主群里、物业栏内……

这样的悬赏告示随处可见

那么,如果有人捡着了给失主送回

但是对方却反悔

不给报酬了

该怎么办?

  案例:张某在某小区捡得宠物狗一只,第二天在小区门口发现一张广告,广告上写明,丢失宠物狗一只,如有发现请联系王某,酬金1万元。张某发现他在某小区捡到的宠物狗跟照片上的一模一样,就联系了王某。王某一看还真是自己的宠物很高兴,可这时他却不愿意支付广告上承诺的1万元酬金,只愿意给张某四百元。王某表示,张某只是偶然捡到了他的宠物狗,并没有费力气去寻找,自己支付1万元酬金有点儿亏,而且这则悬赏广告他已经撤回了。双方对于到底应该给付多少悬赏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最终,在原被告同意下,法院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支付给张某酬金7000元,当庭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说法: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的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悬赏广告的发布意味着,一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发布人就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案例里的寻宠启示中承诺归还宠物者可得酬金,该启示就带有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一经发出(张贴)即具有法律效力。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的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悬赏广告的发布意味着,一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发布人就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案例里的寻宠启示中承诺归还宠物者可得酬金,该启示就带有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一经发出(张贴)即具有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既然做出了要约,那么就应该在意思到达承诺人之前,或者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进行撤销,并不能仅通过自己撕毁张贴的广告来作为一个撤销。

  把广告作为一种合同的法律行为,不仅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也鼓励市民诚实信用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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