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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人 能否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金光日 仇林  日期:2023-2-10 字体: [大][中][小]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老李向某银行贷款,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同日小张与银行签订《补充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合同中明确列明,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某扶贫办公室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扶贫办公室为老李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老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该扶贫办公室为老李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04822.03元。该扶贫办公室诉至和龙法院,向老李、小张追要垫付的本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关于向共同担保人小张主张追偿权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约定连带共同担保或者法律推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小张签字的《补充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当事人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故原告有权向被告小张追偿。因原告与被告小张未约定分担份额,故双方应为平均分担,原告应先向被告老王追偿,对于老王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被告小张承担一半的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老王给付原告某扶贫办公室代偿款3104822.03元;被告小张对被告老王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法官释法:

    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前提下,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除非构成“连带共同担保”,否则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
什么情形下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

    四种情形: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的份额;

   (2)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

   (3)担保人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的;

   (4)虽无约定,但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1)(2)(3)情形均属“连带共同保证”。情形(4)虽无明确约定,但该共同签署的行为视为担保人之间存在“对外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对内共担责任风险”的合意,视同“连带共同保证”。上述第(1)种情形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直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份额分担。第(2)(3)(4)种情形下,因为债务人负有偿还担保款的法定义务,首先必须是债务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担保款时(包括全部无法偿还和部分无法偿还),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仅能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者单位:和龙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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