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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遗产继承那些事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2-10-18 字体: [大][中][小]

    【基本案情】

    姜某是长春某浴场职工,因工作意外身亡后浴场一次性赔付家属10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在分割赔偿金时,姜某的妻子郭某却遇到了烦恼,因为自己丈夫与前妻生的女儿、丈夫的兄弟姐妹全都住到了自己家,要求与自己共同分割丈夫的遗产,双方由此产生了分歧。现在的郭某来到了哈拉海法庭,想要咨询这笔遗产究竟应该如何分配?

   【案件焦点】

   法庭干警经过询问后得知,郭某丈夫生前未订立遗嘱,产生争议的财产有如下几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价值20万);死亡赔偿金100万;意外险赔付金、死亡丧葬金。同时,还有一笔5万元的外债尚未偿清。

   当事人郭某如今想知道这几笔钱应该如何分配;所欠的外债可不可以使用死亡丧葬金偿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案件答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干警具体解答了郭某的问题。首先,郭某、郭某与丈夫姜某所生女儿姜某二、丈夫姜某与前妻所生女儿姜某一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财产分割,丈夫姜某的兄弟姐妹不参与遗产分配。

    其次在遗产分配上,夫妻共同购买价值20万的房屋,姜某所占份额十万元按照遗产处理分为三等份。

    丈夫姜某的意外险赔付金,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遗产范围,但由于受益人是姜某本人,因此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均分。
死亡赔偿金及丧葬金不属于遗产,它是支付给其近亲属,用以安抚、救济死者家属和办理丧葬事宜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是专属于受害人亲属的一种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其分配标准按照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进行处理,不一定要共同分割。本案中,姜某一因为从小和母亲生活,现在已独自生活多年,和姜某交流较少,并没有郭某和姜某二共同生活的亲密性高。因此姜某一在死亡赔偿金及丧葬金的分割上,可以适当的予以分割。

    最后偿还债务方面,法律规定夫妻有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本案中,郭某想要将死亡丧葬金用于清偿债务,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经过干警释法明理,郭某打消了用死亡丧葬金进行清偿债务的想法。姜某的大女儿也同意适当的分割死亡赔偿金,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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