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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审慎办理工商登记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2-7-28 字体: [大][中][小]

   【基本案情】

    第三人延边某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材料齐备后,向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为原告张某,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市监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登记。后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因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市监局先后三次对该公司作出变更登记。根据第二次的变更登记,免除张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任命孙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张某认为市监局用第三人伪造张某在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上签字的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张某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市监局为第三人企业登记内容中,张某的股东身份及出资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设立登记时,张某的父亲张某祥提交了张某的身份证用于在和龙市市监局办理工商登记,并且所留的张某的联系方式与张某祥向法庭告知的电话号码一致。张某在延边某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股份实际是代张某祥持有的,并且张某祥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认为,工商登记是由张某的父亲张某祥使用张某身份证件进行的登记,张某祥系该公司发起人之一,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张某与张某祥系父女,应当知道其父的相关经营情况,故对张某成为公司股东这一外观的形成应有可归责的原因。张某如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应向侵权人张某祥以及其他股东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

    张某主张其对张某祥用其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的事实不知情与常理不符,且如将该登记撤销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张某如认为因其被登记为股东导致其权益受损,其应向债权人张某祥主张权利,不能据此撤销工商登记。
市监局受理第三人变更登记申请,并对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的行为,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故予以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材料中相关人员的签名存在虚假,非工商登记机关审慎审查即可发现的,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予以变更登记,并无过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第九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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