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律咨询民商法类详细内容
房屋漏水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及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祁伟  日期:2022-6-7 字体: [大][中][小]

  近两年,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漏水案件有所增加,2020年受理4件,2021年受理7件,共审结6件,目前尚在诉中司法鉴定中一件,诉前司法鉴定中3件。经分析发现,房屋漏水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房屋漏水案件多发生在老旧小区。新华区人民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房屋漏水案件中,发生在老旧小区的占比在八成以上,老旧小区由于各种设备年久失修以及居住人员混杂、管道狭窄等原因,更易发生漏水事件。

  第二,房屋漏水的原因各不相同且存在叠加情形。房屋漏水较多的原因多为楼上管道老化所造成的跑水,但也存在楼上使用人在停水时忘记关水管、下水管道堵塞反水以后又流到楼下、房屋装修时未做好防水导致楼下漏水等多重原因,甚至存在多重原因叠加的情形。

  第三,房屋漏水案件的责任人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新华区人民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漏水案件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呈现多元化趋势,由原来的只起诉房屋所有权人,到现在的将房屋承租人、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甚至房屋前手所有权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较为常见。

  第四,房屋漏水鉴定的启动存在一定障碍。在进行房屋损失鉴定之前需要各方当事人对检材进行质证,在质证时有的被告对自己家中跑水的事实不认可进而不同意鉴定,有的被告虽认可自己家中跑水但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认可,对原告家中家具等物品的损坏是否为漏水所造成不予认可,导致鉴定难以顺利进行。

  针对以上特点,首先要注重在损失鉴定之前查明漏水原因,究竟是因为装修导致的还是管道老化导致的还是忘记关水管导致的等等,尽量固定证据,让双方当事人对漏水原因形成共识,如果确实查不清原因的要先进行漏水原因鉴定;其次,要注重责任人的确定,在查明漏水原因的基础上,法官要心中要大致明确导致漏水的责任方是谁,如果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要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追加或依职权追加;再次,对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损失系由漏水造成的情况,要及时到漏水现场进行勘察,留存影响资料,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必要时由法官认定证据,依职权移送鉴定;最后,要充分进行调解,尤其是对于老旧小区漏水的案件,一般损失都不会太大,而且楼上楼下的住户往往是多年的邻居甚至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作者单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