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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拘禁的过程中逼迫被害人向家属骗钱行为定性的三种意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浩  日期:2022-6-7 字体: [大][中][小]

  新华法院在审理涉及传销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发现有被告人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逼迫被害人向家属撒谎要钱的行为,如在被告人吴某等人非法拘禁一案中,被告人贺某、吴某等人将被害人孙某带至一处空地,被告人贺某威胁被害人孙某,让其编造在山东烟台出交通事故,骑电动车撞伤小孩的谎言向家里骗钱,否则就将其活埋并扮演路人,被告人吴某在边上伪装被撞伤小孩的母亲一起欺骗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孙某被迫从家里骗了2万元交给传销人员。对于此种行为的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可以是拘禁行为。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被害人在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面对被告人活埋的威胁,已无任何反抗之余地,之后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此种观点,犯罪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被害人家属的财产权是一体的,不需加以区分。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此种观点也认为被害人的财产权和被害人家属的财产权是一体的,不需加以区分。被告人当场威胁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恐吓的手段,被害人仍有选择的余地,因此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此种观点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被害人家属的财产权分别对待。在案例中,被告人逼迫被害人谎称出车祸向家里要钱,虽然过程中使用了威胁、恐吓的手段,但其威胁、恐吓的是被害人,是胁迫被害人与传销组织一起欺骗其家属,而不是直接威胁、恐吓其家属打钱。在被害人人身自由和银行卡、身份证等已被传销组织控制的情况下,被害人成为了传销组织诈骗其家属的工具,被害人家属基于错误认识才给被害人打钱,因此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作者单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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