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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人民法院:《民法典》施行后离婚案件呈现新特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孟宪会  日期:2022-6-7 字体: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我院通过对2020年、2021年审理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汇总,发现目前离婚案件呈现以下新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相对稳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自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规定一出,结合当时离婚率高升的态势,普遍认为法院的离婚案件将有所增加。然而据统计,2020年与2021年我院共审结离婚案件数量分别为143件、135件,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

  二、新增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离婚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在《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民法典》施行后,对一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另一方不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还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分割财产时要求有过错一方少分。我院于2021年审结一起原告要求被告少分财产的离婚案件,原告称被告有过错,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该项诉求未得到支持。

  三、新增要求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条规定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但要求经济补偿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自202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两件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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