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居住权的设立: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确立居住权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有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
典型案例:
2021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多次与协助执行单位工作人员沟通协调后,申请人如愿拿到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这起居住权执行案,给我们老百姓“安居”带来了更多新的变化。民法典设立居住权不仅让弱势群体“住有所居”更有保障,也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还成为化解家庭矛盾、解决住房纠纷中的新方法。
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所要购买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