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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一只野鸡也犯法?小心触犯“非法狩猎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萌 张梦洋  日期:2022-5-6 字体: [大][中][小]

    随着生态环境改善,许久不见的野鸡又出现在了田地中,但非法捕捉野鸡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健康的隐患,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2020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刘XX、王XX、王X三人在新县镇新县村东北地里使用射灯、捕捉网等非法捕捉野鸡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捉的野鸡为国家“三有”动物。另查明,2020年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所有时间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王XX、王X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刘XX、王XX、王X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XX、王XX、王X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刘XX、王XX、王X三被告人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刘XX、王XX、王X三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本案中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处罚。

    国家“三有”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猎期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的繁殖,不利于野生动物的多样化发展。同时,食用野生动物极大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甚至引发重大疫情。当前新冠疫情肆虐,野生动物成为热门话题,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机,还伴随着牢狱之灾。(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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