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法治探讨详细内容
刘黎明: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2-3-9 字体: [大][中][小]

   随着微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当前个人信息面临着被严重非法泄露的问题,其导致的危害也无处不在。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面临着更为较为严峻的形势。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多问题,许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与制裁。笔者根据刑事案件庭审中对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十分理想,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相关规定极为分散、不成体系。

    (二)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段上,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规范或信息持有人、控制人的单方承诺,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与保护的具体格局和模式尚未形成,这类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不一,对于以后相似的案件,不能发挥警示作用。

    二、对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现状凸显严峻化。现实生活中,公民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个人信息一般是基于格式化的合同,因而没有选择性,导致了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甚至转卖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缺乏其他必要的法律作为基础。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等法律中有关于隐私和公民权利保护的条款,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缺乏有力的其他法律作为必要的基础,因而在适用上缺乏法律基础。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保护过于单薄。刑法作为最严厉、最后的制裁手段,在没有其他法律作为依托的情况下,靠刑法单枪匹马,显然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四)缺乏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直接保护对象的法律法规很少,又不明确、不全面。再加之犯罪主体规定太限定,让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审判人员无法参照相关内容作出判断,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的背景下,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认定不准确的困境。

    三、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立法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体制,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未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补偿机制,刑法只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而没有对受侵害的权利人如何寻求救济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其他法律中也找不到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公民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遭受人身或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就损害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应地刑诉法可规定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或严重精神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就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应明确。应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的主体构成只能是一般主体,客体为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虽然立法本身对什么是“情节严重”的情形未作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尽快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刑的规定需细化。笔者建议应当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罚金刑明确规定,以适应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获利等不同情况。同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或者单处罚金”亦需要完善。

    (四)社会体制规定上有待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入公民信息保护行列。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时刻提高警惕性。另外,政府要加强监管和执法的时效性,及时建立独立、权威、统一专门的个人信息的执法机构。

    (五)协调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完善针对不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个人信息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个层次,3个层次的法律责任有机结合,共同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六)成立专门的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机构。政府机关可以公开常规性的个人信息而不需要启动第三方协商机制。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对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工作统一统筹管理,并制定严格有效的管理政策和出发措施,来维护公民的数据信息安全。

    (七)明确隐私权不能替代公民个人信息权。不能通过扩张隐私权的内涵来涵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更加清晰地界定现有的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使具体人格权更加体系化,为其在其他法律领域的保护确立必要的前提,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意识,让公民树立自觉维护信息安全的意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