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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有价“家庭煮夫”离婚也可获补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1-12-30 字体: [大][中][小]

    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中有一方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更多,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如果这样的夫妻离婚,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煮夫”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呢?

    近日有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子获得了15000元家务补偿,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甜蜜恋爱,王女士与李先生坠入爱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双方抗住了柴米油盐的麻烦,但却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两人分居生活,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

    王女士对婚生子女照料较少,2021年7月,王女士起诉离婚。

    面对妻子的诉讼离婚,李先生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王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民法典》保护的不只是全职太太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顾及“家庭煮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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