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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新标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雪  日期:2021-11-29 字体: [大][中][小]

    公益诉讼现在大众并不陌生,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对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在公益诉讼办案的初期,标准一味的要求办案的数量,但现在公益诉讼检察官们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到它的不足和弊端。我们要摒弃数量为王的传统思维,重在加强办案的质量,办典型案、精品案。为此,公益诉讼要想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新标准。

    一是新标准要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时、办理后,官方媒体对案件的宣传比例。办理一件好的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公共利益定会得到有效的保护,会受到媒体的关注报道。同时也有效的说明该案件的办理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是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体现。

    二是新标准要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起诉案件数量及损害赔偿金总量。过去所办案件大都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很少,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也不多。而且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检察官的办案水平要求比较高,能够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办好,办成典型案例更是难上加难。高质量的公益诉讼发展就是要办高难度的案件,简单的案件办理已经满足不了现代公益诉讼的发展要求。民事起诉的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大都会主张损害赔偿金,要求对破坏的公共利益给与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金三重重锤共击犯罪者,大大增加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成本。

    三是新标准要求诉前行政公益诉讼包括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率。听证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办案方法,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借助人大、政协、法院、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的外脑,增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公信力。同时检察官主持好一场听证会也是对检察官办案能力的考验,严格落实应听尽听的工作要求,稳步提高开展听证工作的能力,充分发挥办案能动性。

    检察工作干的好不好,得看人民群众满不满意,看是否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否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新时代公益诉讼的发展要求明确、科学,因此做实检察工作必须坚持质效导向, 需要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从而全面提高检察官的办案水平,助推公益诉讼的高质量发展。(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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