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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伪劣产品获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建胜 王俐苹  日期:2021-11-2 字体: [大][中][小]

    伪劣产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陌生,毒奶粉、地沟油、化妆品、假药品……,其危害巨大,老百姓深恶痛绝,近年来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二被告人通过微信等媒介,对明知含有高剂量西地那非成分的有害的产品进行售卖。依法判处被告人耿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被告人耿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查验相关产品检验合格证件的情况下购进性保健品,通过微信向杨某销售1盒俄罗斯强劲伟哥、1 盒藏药伟哥,销售金额为90元;向林某销售1盒(黄金速勃5000),销售金额为80元;向高某销售3盒(黄金速勃5000),销售金额为230元。

    被告人刘某销售伪劣产品共计400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耿某在未查验相关产品检验合格证件的情况下购进性保健品,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销售170盒(黄金速勃5000)、27盒藏药伟哥、4盒三肾丸,销售金额为5128元。2019年9月同期,被告人耿某向肖某销售1盒(黄金速勃5000),销售金额为160元。被告人耿某销售伪劣产品共计5288元。

    因某购买人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向有关部门举报导致案发。

    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要求被告人耿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9680元;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000元,及要求二被告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应予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长白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一己私利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在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希望厂大人民群众在购买保健品时也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勿要购买使用没有安全保障的假冒伪劣产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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