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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没驾照,但我的车买保险了啊……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2021-6-1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财险)起诉被告赵平(化名)的追偿权纠纷案。

    2019年3月4日,赵平(无证)驾车行驶,因欲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车辆,与金天(化名)驾驶的学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学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金天、乘员孙雨(化名)受伤、赵平车内乘员赵红(化名)、高兰(化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道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平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金天负次要责任,孙雨、赵红、高兰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孙雨到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花费住院医疗费7735.55元、门诊费620.52元,二级护理15天。赵平驾驶的小型轿车在C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孙雨以赵平、陈某、金鑫、C财险为被告,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后判决“C财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雨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1977.87元。”C财险已经按照生效判决支付给孙雨各项损失共计11977.87元。

    C财险认为,被告赵平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C财险有权依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行使追偿权,故在赔偿给孙雨所有钱款后,又将赵平起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要求赵平承担C财险赔偿给孙雨的所有钱款。

    在法庭审理期间,赵平对是否应当赔偿原告以及赔偿的数额存在疑议。

    C财险认为:被告赵平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伤害,C财险有权向被告追偿。

    赵平认为:其本人虽然没有取得驾驶证,但是C财险公司保险业务员每年都提醒其缴纳保险费用,其缴纳保险都是拿车辆所有人的行车证和本人的身份证缴纳,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投保过程中C财险业务员并没有告知相关条款,自己也没有看到保险合同内的相关条款。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肖攀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平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系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且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赵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C财险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977.87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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