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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详解:你是否经历过这样的故事?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崔岩  日期:2021-4-25 字体: [大][中][小]

    身为法官、干警的你,如果遇到了以上情况别担心,别担心!“三个规定”为你保驾护航!首先让我们来学习一下,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当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

    如何灵活运用“三个规定”?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如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分哦!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约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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