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律咨询民商法类详细内容
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应当净身出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孙媛鑫  日期:2021-3-12 字体: [大][中][小]

  《喜剧之王》里尹天仇对柳飘飘说的那句“我养你啊”一直被很多人认为是最动人的告白,但现实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全职太太”因为与社会脱节、与丈夫没有共同语言而离婚的事情,有的甚至被要求净身出户!
对于婚后没有收入的“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应当净身出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

  在《民法典》之前,《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两部法律虽然都对此有类似规定,但是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才适用离婚补偿规定。《民法典》本条删除了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采取的何种财产所有制,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2、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列举的几种情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3、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主动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以主动提出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裁判。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离婚时提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一方就此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