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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开销难以为继 以贩养吸终判重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何博伦  日期:2020-7-30 字体: [大][中][小]

  2014年,张某持械参与到斗殴当中,造成被害人吕某二级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取得取保候审。次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在通化县看守所内。

  经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多次从相邻县、市购买毒品以供吸食,由于经济实力比较差,张某因吸毒已沦为了“无产者”,为了满足自己吸毒的巨大开销,他走上了以贩养吸的不归路。2011年秋至2014年5月,共计向8人贩卖毒品20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计17.4克,非法所得人民币计10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身上和家中依法搜查扣押的称重器、银色锡纸、吸管、打火机、塑料瓶、装有白色晶体的小自封袋等吸毒用品以及甲基苯丙胺计10.2克。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在该案供述中,避重就轻,未能如实供述,且否认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且多人多次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数量达到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另追缴毒资10200元,上缴国库。

  旧中国,我们曾受鸦片的毒害,而被称为“东亚病夫”,使民穷财尽、国势险危。毒品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极大,它不仅摧毁人的意志、人格及良知,严重危害健康,而且使人犯罪,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每个人都应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珍爱生命,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沾染上毒品的人生,如同置身万丈深渊!(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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