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情况
本所原名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3月24日,1999年8月5日更名为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本所是武汉地区成立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依法按章平等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本所现拥有624平方米的自购律师写字楼及先进的微机网络系统及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 本所自成立以来已连续多年被评为武汉市先进律师事务所,并连续四度被评为湖北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另外,本所还曾被评为武汉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本所执业律师中有全国优秀律师1人、湖北省十佳律师1人、武汉市十佳律师3人、武汉市劳动模范1人、荣获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2人、荣获武汉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称号1人,有5人被聘为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人受聘为湖北省人民政府采购办的专家,2人受聘为湖北省综合招投中心招、评标评委,3人受聘为湖北省企业股份制改制专家委员会专家,1人被选聘为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有8人参加了由中国证监会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本所现共有人员50人,其中:注册执业律师达35人、实习律师人员5人,其中国家一级律师1名、二级律师3名,三级律师11名;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6名;证券、涉外、产权交易、知识产权、大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专门人才14名。我所积极倡导“敬业、勤业、精业”的天元精神,要求全体律师以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业务素质、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2005年初,我所被评选为湖北省律师教育整顿工作先进单位。
二、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及成功案例
为顺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时代潮流,我所广纳业界精英,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大力倡导律师服务专业化,在为党政领导机关 及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及证券、涉外、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较高的专业服务水平。 目前,本所律师仍担任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总工会、武汉市残联及省人事厅、武汉海关等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成功案例有:
1、信访咨询类:2002年,率先担任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律师,两年多来,本所的20余名律师就先后接待来访群众200余人次。2003年,又率先担任武汉市总工会信访接待律师,一年多来,已先后接待来访群众70余人次。本所三名律师担任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就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国企改制中作用提供的专门意见及文章,已经省、市总工会采用,并已专报全国总工会。
2、法制规范修订类:本所律师曾先后参加了《合同法》、《公司法》的修订研讨,并曾就《律师法》的修改和《征信条例》的制订出具了书面意见。2004年,本所律师作为武汉市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先后参加了《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交通委员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制订 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3、行政争议、复议、诉讼案件:本所律师于1987年起成功地办理了武汉地区首例工商、外汇、海关行政复议案和首例税务、卫生、计划生育、烟草、专利行政诉讼案。1996年起, 本所律师担任武汉市人民政府特大项目的首席顾问律师至2002年,已成功地受理了包括两起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在内的8起争议、诉讼案件,积极维护了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4、涉港、台及涉外类:1988年,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涉港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本所律师代理被告赢得了胜诉;1992年,在该院判决的首例涉港委托船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本所律师 代理原告咸宁某外资企业赢得了胜诉;1993年起,在武汉首例涉台合资经营纠纷中,本所律师担任台商代理人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成功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受到政府及众多台商的好评;1997年10月起, 本所律师担任武汉某航空企业首席法律顾问, 代其赴美国纽约赢得了首例欺诈中国国企而应予巨额赔偿的诉讼;1998年起, 本所律师担任世界银行贷款15亿元人民币的武汉市特大项目的首席调解员;本所律师受武汉市人民政府指派,2002年1月代理某大型国企参加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赢得胜诉,避免了上亿元人民币的损失。2004年在我国内河航运业首例涉及“非典”的涉外海商巨额合同纠纷诉讼中,本所律师积极维护国有特大型企业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5、金融、证券、期货类:1994年,在本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纠纷案中,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均赢得了胜诉;199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证券回购纠纷案中,本所律师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赢得了胜诉;1997年3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标的达两亿余元的特大借款纠纷案中,本所律师为原告赢得了胜诉;1996年起,本所律师参与了东湖高新、三峡新材、迈亚股份、武汉健民等十余家公司的股票发行与上市、配股等专项法律服务以及华联集团、九头鸟房地产、中山集团、阳逻棉纺厂等五十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及资产重组(含破产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近十年来,本所律师曾先后受聘为湖北、武汉地区的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其它非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专案代理律师。
6、房地产类:199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审结的全国首例房地产大案中,为原告赢得了胜诉;1995年,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中为被告赢得了胜诉。近年来,除担任数家大型房地产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外,还曾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数起房地产及建筑、安装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首席仲裁员,参与作出了及时裁决。至2004年年底,受武汉市人民政府指派,先后参加承办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拆除全国首例在建中倾斜的高层建筑案、武汉展览馆改造工程案,三处高层建筑项目非法集资案及某旅游园林区内数千亩土地权属争议案的调查、调解或诉讼。
7、知识产权类:1994年,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以湖北省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争议案中,为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赢得了胜诉;1996年,在马来西亚一商人投诉的涉外商标侵权案中,积极地维护了武汉某进出口公司的合法权益;2001年在两起有较大影响的商标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被评为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
8、刑事辩护类:2000年杨乐天涉嫌伪造金融票证案,2001年何丹宁涉嫌非法经营案,2002年杨乐天涉嫌侵占公司财产案,2003年陈和平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6000万元案,2004年莫守宪涉嫌贪污、合同诈骗案,经本所律师辩护均宣告无罪。
9、仲裁工作类:作为武汉仲裁委员会首次聘任仲裁员,本所律师曾担任其受理首例案件的独任仲裁员,成功地进行了调解,为该委提供了一个范例。2004年又就成立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协会事宜提供了专门建议。几年来,因工作成绩突出,数人被评为该委优秀仲裁员。
三、为国企改制和民营企业设立的服务简况
1996年7月,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之后专门成立了金融证券部,组织专门人才对我国现行证券管理体制、法律制度以及公司上市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制定了系统的公司证券业务法律服务工作规程,已经形成较为完备、规范的公司证券法律服务体系。我所已先后承办30余件公司证券法律事务,为武汉九头鸟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股票上柜提供法律服务;为武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提供了包括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票上市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法律服务,得到有关方面的一致好评。
近两年,本所作为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票已于2000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票已于2000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湖北龙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绿世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丰环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拟赴香港创业板上市)、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大绿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瑞达网络安控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枣阳四海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建昌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本所还作为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凯乐塑料管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票于2000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武汉春天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及配股承销以及十几家企业“二板”上市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至今,本所已接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为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宝石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国营长江有线电厂、武汉重型铸锻厂等六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债权转股权项目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还曾派员组成专门小组,长时间地服务于“武汉光谷”内的高新企业,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新型服务经验。现仍为已上市公司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华工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汉航空武汉公司、武汉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纵横(武汉)盘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能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东亚风险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众多著名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四、本所律师参与撰写的主要著作及论文
《涉外经济合同实用手册》(1989、合著人荣延春、柳平),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实务》(92.6),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受聘律师实务初探》(93.1),4.《关于期货交易中三个问题的思考》(94.8),5.《武汉旧城区房地产开发拆迁中的律师实务》(94.11),6.《新闻媒介避免侵害名誉权诉讼的对策》(95.9),7.《证券回购:举足轻重的交易手段》(96.3),8.《律师执业技巧概述》(96.11),9.《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2000.5),10.《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若干法律问题》(2000.6),11.《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问题》(2001.10),12.《三种情况下有期徒刑裁量追求刑罚公正价值之我见》(2002.8),13.《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及独立董事职责的思考》(2003.3),14.《关于〈律师法〉修改的思考》(2003.7),15.《大型企业集团法律服务之我见》(2003.9),1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2003.12),17.《简析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现状与规范体系构建》(2003.12),18. 《死刑辩护技能之我见》(2004.4),19. 《也谈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