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个案争鸣 → 详细内容
驻马店:“一事二罚”案
来源/作者:    日期:2011-6-30

关于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违法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今特向您反映,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1月6日分别对驻马店市高新区金明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发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做出地税稽处字(2008)第举0846、0847、084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请您在百忙中给予帮助,责令有关部门纠正这些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背景

    2007年11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周农场涉嫌行贿案件过程中,发现周农场利用驻马店市高新区金明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发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三企业)进行征地并转让,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嫌疑。就联合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驻马店市公安局对周农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偷税罪进行立案侦查。

    2008年6月25日侦查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周农场涉嫌行贿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和偷税罪,于2008年12月以驻驿检刑诉(2008) 616号起诉书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次起诉)。因证据问题,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24日撤诉;2009年5月1 8日又以驻驿检刑诉(2009) 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二次起诉),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做出(2009)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农场犯行贿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披罪成立,判处周农场有期徒刑12年。周农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做出(2010)驻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周农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控的末纳税土地,已经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起诉中,以周农场犯行贿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和偷税罪,第二次起诉中就将偷税罪和诈骗罪去掉,没有再对偷税罪提起公诉。对于没有对偷税罪起诉的原因,是因为周农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偷税罪竞合,即周农场所涉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涉及的土地转让时,没有缴纳相应税款:如果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立,法院将没收非法所得,土地转让款被法院没收,当事人就没有所得,就不构成偷税罪,所以就不应该再以犯偷税罪起诉。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直协同驻马店市公安机关对周农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进行侦查。在2009年1月6日,也就是在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对周农场案件侦查终结半年后,对该案所涉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涉及的土地转让,所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做出了编号为地税稽处字(2008)第举0846、0847、084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涉案三企业缴纳因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款及其罚款。

    三、该三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被撤销的理由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做出地税稽处字( 2008)第举0846、0847、084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经知道该处罚决定书所涉的土地,与周农场所涉嫌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土地属于相同的土地。特别是在周农场所涉嫌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就不应当再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做出缴纳税款和罚款的决定。

    在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条便要求涉案三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款都是基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而发生。

    税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凡是列入征税对象的物件或事物,都意味着国家承认了它们的合法性,由此决定了只有合法的所得才能列为征税对象。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表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非法,因此,地方税务局不应当对此非法行为课税。

    此外,无论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基于“所得”的基础之上,但是,根据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终审判决,周农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所得被予以没收,由此可见,目前为止,周农场及我们单位未能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上获得利益,因此,该三个《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课税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该三个《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被撤销或由做出单位自行撤销。


此致


                              敬札!

 

 

                                            反映人:驻马店市高新区金明商贸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金发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