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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情四次立案 历时五年无法言清
来源/作者:武宝良    日期:2019-12-15

    武宝良,男,身份证号码:210104197105025813,是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的法人(个人独资企业),该厂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2010年9月10日大东区政府对此地列入汽车城改造项目进行征收,2014年10月26日与征收单位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签署《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编号:HB-2013-116,土地补偿2408000元存入武宝良个人名下,当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建设局注销后,银行通知武宝良土地补偿款被大东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理由: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办事处东山农工商联合公司(村企)以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补偿款应归村里。

    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所占用的土地,系东陵区前进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4日为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建设项目申请的建设用地,申请用地面积0.4公顷,签订有征(拨、占)用地协议书。2000年7月沈阳市东陵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为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下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8年8月14日武宝良从王文军手里花160万元买断了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公证处为《企业转让协议书》办理了公证,换领了营业执照。大东区建设局在2014年与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法人武宝良签署《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于法于理都没毛病。

    原申请注册成立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的大东区前进街道办事处东山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现任法人(村长)却认为土地补偿款应该为村里所有,于是在2015年7月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7月23日大东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90号裁定如下:驳回东山公司的起诉。

    2015年9月东山公司又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2015年9月15日市中级法院(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617号,裁定准许东山公司撤诉,按原审裁定执行。

    2016年8月东山公司再次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王文军与武宝良土地转让无效,大东法院于2016年8月14日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初字02055号,裁定王文军与武宝良于2008年8月14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书中关于土地转让部分内容无效;驳回了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武宝良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大东法院于2016年8月14日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初字02055号裁定的王文军与武宝良于2008年8月14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书中关于土地转让部分内容无效。

    2016年11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民终10705号,撤销了大东法院于(2015)民二初字02055号民事判决。

    2017年5月东山公司再起诉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武宝良,诉求为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武宝良征收补偿协议违法。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行政判决书(2016)辽0106行初字第128号,判决驳回原告东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原告却变成了大东区城市建设局,请求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武宝良于2014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无效;要求武宝良返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2408000元及利息350997.34元。大东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民事判决书(2017)辽0104民初11097号,判决原告大东区城市建设局与被告武宝良于2014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无效;被告武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2408000元;被告武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武宝良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836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武宝良提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民申2649号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民事判决书(2019)辽01民再265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8)辽01民终836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4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武宝良打了五年多的官司,诉讼费用早已超过100万元。完全被权势给玩了!

    1998年3月4日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征(拨、占)用土地协议书,被征地单位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东山农工商联合公司同意并加盖公章;征地单位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也缴纳了征地土地补偿费4.5万元。并于2000年7月12日由沈阳市东陵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东陵区人民政府给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8年8月14日武宝良在支付了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原法人王文军企业转让费160万元后,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房产已全部归武宝良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所有,原归王文军保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一并移交给了武宝良。

    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证明。虽然当初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是东山公司,但不是自用,而是为了兴办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成功后,所有人是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而不是东山公司,实际使用和占有人也一直是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东山公司和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完全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国有土地使用证归谁所有,土地补偿款就应该给谁!

    虽然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了,但这并不影响企业权属的性质。何况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从申办那天开始就是个人投资企业,东山公司没有投入一分钱。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是一直由沈阳市国民金属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所持有。试想,这么重要的证件和权益,如果确属东山公司,当年能随便放弃吗,有没有私下交易?!现在,碰到拆迁,却又来争利益来了,变着法子玩法律游戏,个中缘由,只有局中人清楚,搞不好又涉贪腐,悲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