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7月,王某某(77周岁)因跌倒后右上臂疼痛前往医院就诊,医院与王某某家属协商后选择肱骨髁上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进行治疗,手术麻醉采取臂丛神经阻滞麻醉,术后王某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医方在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医疗过程与王某某手术后呈现昏迷、四肢瘫,骨折手术治疗无效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王某某四肢瘫(四肢肌力0级),评定为一级伤残,需要特殊医疗依赖,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王某某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王某某人身损害责任的85%并一次性支付后续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年。
法院审理:
本案因手术准备前麻醉致王某某伤残,麻醉为多数手术必备环节,在此环节发生医疗事故,医院的可归责性明显。考虑到王某某手术时77周岁并患有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对造成其目前状态具有一定参与度。结合患者身体状态、医疗水平、地方经济,本院酌定医院应按75%的比例对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护理费进行赔偿。后续护理费属将来持续发生的损失,应以实际发生、实际需求为基础。若王某某五年内身体康复或者不幸去世,医院一次性支付五年后续护理费便无法律依据。本案采取按年支付后续护理费更能够根据王某某的实际身体状况及护理需要据实履行。
法官说法: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依据司法鉴定过错参与度,结合医疗机构诊疗过失程度、受害人自身身体基础状况综合划定责任承担比例;对于持续性产生的后续护理费用,可摒弃一次性全额赔付模式,采取分段周期支付方式,根据受害人后续身体恢复、生存状态动态调整履行方案,依法判令侵权机构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等各项人身损害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