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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隆:让执灯者站在灯下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夏隆  日期:2026-11-2 字体: [大][中][小]

    日前,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志飞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消息不长,信号却很清晰:法律监督机关不是监督的“盲区”,司法关键岗位更不是纪法的“例外之地”。对一名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的干部而言,从“监督者”到“被审查调查者”,这一变化本身就是一堂沉重的警示教育课:权力一旦脱离约束,专业一旦失去敬畏,再熟悉的规则也可能被异化为规避规则的侥幸。

    司法权是公器,不是私产。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责,处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正因如此,司法岗位对干部的纪法意识、职业伦理和权力边界感,理应有更高标准。懂法,不是免受监督的“护身符”;熟悉程序,更不应成为钻制度空子的“经验优势”。相反,知法者更应畏法,掌权者更应慎权。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敬畏之心,把专业能力转化为守法示范,才是司法干部应有的职业底色。若把岗位职权当作个人领地,把监督权力当作交换筹码,把“懂法”误读为“会规避”,最终只会在纪法刚性面前付出代价。

    司法反腐的深层逻辑,不在于查处一个个案,而在于回答一个根本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答案只能是更严密的制度、更刚性的纪法、更有效的监督闭环。监督权同样要在阳光下运行,执灯者同样要站在灯下。政法领域权力集中、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一旦出现“灯下黑”,损害的不只是某个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对司法关键岗位和重点职权,监督不能留白,排查不能松劲,问责不能失软。制度之网织得越密,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小;监督链条越完整,侥幸心理就越难滋生。

    也要看到,正风反腐不是对司法权威的削弱,而是对司法公信的修复。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目的正是让政法队伍更过硬、让权力运行更规范、让法治根基更牢固。查处一案,不能止于一案;警示一片,更要治理一域。典型案件是最直接的镜子:思想防线松一寸,行为边界就可能退一尺;把“特权思想”留在头脑里,把“侥幸心理”带进履职中,迟早会触碰红线。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关键是把个案教训转化为制度成果,把制度约束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让公权力始终处在制度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

    法治兴则社稷安,吏治清则民心顺。司法失公,污染的是社会公平的源头;司法失廉,蛀蚀的是法治建设的根基。对司法领域腐败和歪风,零容忍的态度不能变,惩治的力度不能松,治理的韧劲不能减。唯有让监督者先受监督、让掌权者更知敬畏、让专业者更守底线,政法队伍才能以过硬作风守护法治尊严,公平正义才能更加可感可及,社会安定、民心安稳的根基才能筑得更牢。(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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