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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法院:集市口角演变为肢体冲突、互有过错按责担赔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6-10-30 字体: [大][中][小]

    集市买卖本是寻常小事,却有人因为几句争执,一时冲动拳脚相向,不仅伤了他人身体,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李某与陆某在集市上因买卖韭菜发生口角,双方言语不和,先后两次发生争执。陆某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头部外伤住院治疗。李某出院后,为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诉至法院,主张各项赔偿共计8000余元。案件审理阶段,陆某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考虑到陆某缺席、仅凭李某单方举证难以查清事实,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公安询问笔录、现场记录以及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卷宗材料,发现冲突当中李某同样存在言语辱骂行为,公安机关分别对陆某殴打、侮辱他人,以及李某侮辱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陆某未能克制情绪,动手殴打李某,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在争执过程中也出言辱骂,激化双方矛盾,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法院酌定陆某承担80%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责任。对于李某主张的双人护理、超出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诉求,因缺少充分证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陆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3628.46元。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难免发生摩擦,大家应当互谅互让、理性沟通。争吵、辱骂、动手打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旦动手伤人,不仅会受到治安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若发生纠纷,当事人要注意留存病历、票据等证据,便于后续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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