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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化纠纷|人参买卖引纠纷 十年欠款一朝结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明颖  日期:2026-10-2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成功化解一起人参买卖欠款纠纷,为七旬老人追回拖欠多年的参款。

    2016年12月,金某向王某购买人参,双方口头约定总价款4700元,当年年底结清,未出具欠据。自2017年起,王某多次索要,金某先以人参存在瑕疵、时间较长为由推拖,之后刻意回避,这笔参款一拖就是近十年。

    王某已70多岁,患有心血管疾病,表达能力受限,维权困难,多次索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金某给付人参款4700元。

    案件受理后,因王某无法提供金某有效联系方式,调解员与书记员前往金某哥哥家中,通过其哥哥联系上金某。经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员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购买人参案件事实认定和人参欠款数额两方面入手,以法理和情理方面与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调解员向金某释明:双方人参买卖事实真实存在,金某作为买方,不能以没有出具欠条、人参存在瑕疵为由拒付货款,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另一方面,针对金某提出的人参瑕疵问题,调解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耐心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沟通,双方终于就给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金某当场给付王某购参款4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口头约定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发生纠纷后,维权难度较大。买卖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留存送货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权益受损时及时依法维权。交易应当恪守诚信,产生争议无法自行协商的,可通过调解、诉讼途径解决。(作者单位:集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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