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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伤人起争端 法庭调解促履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范丽琴  日期:2026-10-26 字体: [大][中][小]

    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薄弱,致人损害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抛物致他人人身损害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项当庭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事发时,7岁的王某在小区单元门口玩耍,途经此处的8岁孩童宋某用空塑料瓶砸向王某眉骨处,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母亲第一时间报警并带孩子就医,王某住院7天后出院。双方家长对事故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王某母亲遂以宋某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系未成年人之间引发的邻里纠纷,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双方并无尖锐矛盾,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细致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本着邻里和睦、化解矛盾、教育引导的原则,疏导双方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调解,双方家长对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达成一致,被告方当庭支付全部赔偿款,纠纷高效妥善化解。

    法官温馨提示:

    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自控能力较弱,日常嬉戏、抛掷物品等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监护的法定职责,日常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行为管束,引导孩子文明玩耍、与同伴友好相处、远离危险。邻里之间遇到未成年人引发的纠纷,应理性沟通、妥善处理,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作者单位:玉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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