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留置权纠纷案件。冷库内存放的8500余公斤成品人参以34万余元成功拍卖交付,冷库公司作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4万余元,扣除相关费用剩余5万余元由抵押权人银行受偿。一起横跨金融借款、仓储服务、司法拍卖多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一笔陈年旧账,两重权利叠加
七年前,被执行人林某与妻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某银行借贷300万元,并以自家库存的8500余公斤成品人参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了妥善保管这批贵重药材,林某将成品人参封存于当地一家冷库内,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然而生意场风云变幻。林某夫妇经营失败,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随即向法院申请对抵押成品人参进行司法拍卖,但因市场行情、保管条件等多种原因,首次拍卖遗憾流拍。
成品人参仍搁置在冷库里,时间流逝,仓储费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自2019年入库以来,林某始终未能支付仓储费用。冷库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将林某夫妇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案由为留置权纠纷。
法院调解定分止争,留置权正式“落地”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法律关系:冷库公司基于仓储合同合法占有林某的成品人参,在林某拖欠仓储费的情况下,依法对仓储物享有留置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林某夫妇于2026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冷库公司成品人参仓储费22万余元;如未能按期给付,则原告依法享有对冷库内存放成品人参的留置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调解书生效后,林某夫妇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按期支付仓储费。按照协议约定,冷库公司的留置权正式成立并生效。
法拍成品人参顺利成交,优先权“对号入座”
冷库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迅速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对冷库内存放的成品人参进行评估、拍卖。此次拍卖一拍即合,最终以34万余元成交,并完成现场交付。
款项到位后,执行法官按照法定顺位进行分配:冷库公司优先受偿仓储费、垫付评估费、迟延履行金等共计24万余元;扣除执行、评估等费用后,剩余5万余元由抵押权人 ——某银行优先受偿。多方当事人在执行现场完成交接,案件顺利执结,一批高价值成品人参药材通过司法拍卖进入流通领域,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抵押虽在先,留置反居上
银行虽然是这批成品人参的抵押权人,且抵押登记在先,但在分配时却排在了冷库公司之后。这正是本案最值得玩味的法律要点。
法官释法:留置权为何“后来居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这一法律背后有三层法理考量:
第一,法律拟制的“费用保全”逻辑。留置权人(冷库公司)实际投入了仓储、保管等劳动和费用,使标的物得以保存和增值。如果没有冷库公司多年的冷链保管,这批成品人参早已腐烂变质,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价值也将荡然无存。让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质上是保护“保全物的价值”的劳动投入。
第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直接源于法律规定,无须当事人约定;而抵押权基于双方合意设立。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第三,维护公平与诚实信用。仓储人基于善意占有标的物并提供服务,若让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等于让冷库公司白白承担数年保管成本而无法受偿,显然有失公平。
本案的顺利执结,实现了多方共赢。法院不仅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多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担保物权有顺位,法定留置最优先;交易守规才是金,诚信经营行致远。
下一步,通化县人民法院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执行服务保障辖区“三个千亿级”产业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通化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司法力量。(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