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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搬”进家,公道“种”进心——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到天桥岭镇巡回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研  日期:2026-10-13 字体: [大][中][小]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示范作用,切实减轻群众诉累,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将法庭搬进居民家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群众在家门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温暖。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张某均系天桥岭镇居民。2019年8月29日,韩某、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马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年利息1万元,并签订《证明材料》一份。同时,韩某、张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天桥岭林业局阳光小区的房屋抵押给马某,约定如到期未能还款,该房屋归马某所有。

    借款当日,马某足额交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马某多次催要,韩某、张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借款本息。马某遂将韩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万元,共计11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当日,巡回法庭在马某家中搭建简易审判庭,国徽高悬、桌椅齐整。场地虽简朴,但庭审全程程序规范、秩序井然。庭审启动后,审判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马某陈述借款及催款经过,提交《证明材料》、借款交付凭证等证据。韩某、张某认可借款事实,但称经济困难,希望原告放宽还款时间或同意分期还款。

    审判员认真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围绕借款金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抵押条款效力等争议焦点逐一核查。针对《证明材料》中“到期不还房屋归原告所有”的条款,审判员当庭开展法律释明:该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且已被韩某、张某出售,抵押合同虽有效,但抵押权并未设立,无法对抗完成产权变更的善意第三人,马某不能据此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仅可依法主张债权。

    调解与宣判:

    庭审中,审判员兼顾情、理、法开展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巧妙地化解了双方在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面的分歧。马某理解韩某、张某的实际困难,但要求对方出具明确的还款计划;韩某、张某表示将积极筹款,争取早日还清欠款。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韩某、张某自2026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向马某偿还欠款2000元,直至还清11万元为止;若韩某、张某未按期还款,马某可于逾期次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欠款。

   “以前总觉得打官司要跑不少路,没想到法官直接上门开庭,实在太方便了!”当事人深有感触。这场在家中开展的巡回庭审,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出行难题,法官当庭开展法律释明,在化解纠纷的同时,也为当事人上好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巡回审判是法院践行“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把司法服务延伸到社区村屯、百姓家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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