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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受伤,免责声明并非“免责金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许航禹  日期:2026-9-20 字体: [大][中][小]

    密室逃脱作为一种封闭式、沉浸感强的娱乐项目,深受年轻人喜爱,很多未成年人也参与其中。但惊险刺激的游戏背后,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几乎所有密室门店,入场前都会让玩家签署一份免责声明。很多家长和孩子默认:一旦签字,出事就和商家无关,只能自己认栽。真的是这样吗?下面这起案件直接击碎商家“签字免责”的套路!

    案例回顾

    15岁的小王前往某娱乐室体验密室游戏。入场前,娱乐室让小王签署免责声明,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受惊吓自行动作产生的受伤后果,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担。游戏过程中,小王奔跑摔伤,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小王监护人与某娱乐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娱乐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法院经查该密室游戏气氛惊悚恐怖,备案登记适龄为18周岁以上,该密室游戏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但是某娱乐室仍允许小王参与,未落实适龄管控义务;且游戏场景通道狭窄、光线昏暗,某娱乐室未向小王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遭受损害。此外,某娱乐室要求小王签署免责声明,但是该免责声明系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不能依据违法免责条款主张免责。最终审理法院判决某娱乐室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小王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法官提醒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沉浸式实景游戏蓬勃发展,很多店家会要求玩家签订“免责声明”,但“免责声明”并不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的免除,一纸免责声明,挡不住法定安全义务,也护不住违规经营的商家。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适龄准入要求,对未成年人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密室娱乐的核心是体验而不是冒险。商家不能只赚娱乐的钱,不担安全的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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