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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侥幸乱抵押 法院调解护权益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丹丹  日期:2026-9-15 字体: [大][中][小]

    日常租车出行早已成为很多人的生活常态,便捷又省心。但却有承租人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误以为租来的车辆可以随意处置,甚至动起了私自抵押租车牟利的歪心思。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依法为车主挽回经济损失,以柔性司法践行司法为民,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原告曹某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与承租人李某签订租车合同。可在车辆租赁期间,李某心存侥幸、漠视法律,在未征得车主曹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租车辆拿去抵押变现。曹某发现车辆被私自抵押后,为追回自有车辆、解除车辆抵押,无奈垫付各类费用,前后共计产生12000元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曹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法理相融”的司法理念,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工作目标,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一方面,细致梳理案件细节,厘清双方权责,针对性纠正当事人的法律认知误区;另一方面,用通俗直白的语言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李某,租赁车辆的使用权不等同于所有权,私自抵押租赁车辆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触碰法律红线,过错责任完全在己方。

    在法官情理兼具、法理相融的劝导释法下,李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主动认错纠错。双方当事人最终摒弃分歧、达成一致,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由李某全额赔偿曹某12000元经济损失,一起财产权益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车辆出租人应签订规范租赁合同,明确禁止抵押、转卖等条款,遇侵权及时依法维权。承租人仅享有车辆使用权,无权抵押、变卖租赁车辆,私自处置不仅行为无效,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涉嫌刑事犯罪。广大群众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开展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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