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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漂流嬉戏受伤 多方过错按责分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今花 仇林  日期:2026-4-30 字体: [大][中][小]

夏日炎炎气温攀升

一年中最惬意的旅游季随之而来

清凉、有趣、刺激的漂流之行

深受广大市民的追捧

然而漂流具有一定危险性

游玩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不容小觑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

责任该如(you)何(shui)划(cheng)分(dan)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下午,王某与李某等六人一同饮酒后,前往某漂流俱乐部参加漂流活动。景区工作人员虽口头提醒酒后不宜漂流,但并未能有效劝阻,一行人顺利进入景区。在漂流岸边准备登船时,几人相互嬉戏打闹,李某不慎推搡了王某,因岸边地毯湿滑导致王某脚下打滑,摔倒后落入河中,造成左踝关节受伤。

    王某受伤后被及时送医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12965.79元,后续经鉴定,误工期限为140日,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50日,支出鉴定费、检查费共计1547元。景区岸边铺设的防滑地毯长期浸水变滑,工作人员未及时更换,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但未做好现场防滑管控。事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将李某、某漂流俱乐部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46775.75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多方过错共同导致。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同行人员饮酒,仍在游玩时嬉戏推搡,直接造成王某摔倒受伤,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某漂流俱乐部作为景区经营方,对游玩场所及游客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没有及时更换湿滑地毯、消除场地安全隐患,还对酒后参与高风险漂流项目的人员未尽到严格劝阻义务,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自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晓漂流具有一定危险性,却仍在饮酒后参与嬉戏,没有尽到照看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另外两方的赔偿责任。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由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漂流俱乐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游玩参与者、同行人员及景区经营方三方责任认定,核心围绕安全保障义务与自身过错责任展开。漂流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景区经营方要承担更细致的安全保障责任,既要做好设施维护、隐患排查,也要对游客做好风险提示与安全劝阻,不能流于形式。

    同行人员在游玩过程中,要规范自身行为,杜绝推搡、打闹等危险举动,即便无心之举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游客参与刺激性游乐项目,要时刻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量自身身体状况,自觉远离酒后游玩、违规嬉戏等危险行为,对自身安全负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设备,配备安全员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用实际行动筑牢安全防线。游客应当遵守景区规定,配合安全指引,切勿心存侥幸,做到时刻对自身安全负责。假如安全事故不幸发生后,切记保留现场证据(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及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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