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小姜、小王分别购买了某小区12、13楼的房屋,小王所购房屋位于小姜所购房屋正下方,两处房屋内部结构相同。小姜购买该房屋后进行改造,将12楼房屋的原茶水间、办公区域分别改造为卫生间,后用于开设宾馆。小王以小姜的改造改变了原图纸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及噪音污染为由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姜在未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将茶水间、办公区改变为卫生间,两者对防水要求明显存在不同,这种改造既存在安全隐患,又对环境卫生、噪音及小王使用房屋时心理舒适度产生了一定影响,法院对小王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