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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行政处罚;程序;简论
【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时间、方式等程序作出。这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才合法有效。否则,如果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以下六个法定程序:
一、亮证执法
亮证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然后才能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检查等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如果不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文书。”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二、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询问当事人,检查有关账簿、凭证、报表、生产经营场所、物品存放地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本、制作现场笔录,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拍照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这是获取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给于当事人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本、制作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再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告知权利
告知权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特别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法定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法定权利。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还有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作出决定
作出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于行政处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送达
依法送达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法交付给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给当事人,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不能产生实际法律效力。之所以说要“依法”送达,是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法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选择直接送达,即由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2、电子送达(传真送达、微信送达)。当事人已经与行政执法机关约定电子送达(传真送达、微信送达)或者能够获得当事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采用电子送达(传真送达、微信送达)的方式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确认收悉”的时间点作为送达生效时间(送达日期),视为送达。包括:当事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材料作出相应收到行为的,视为已完成有效送达;当事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当事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悉的,都视为已经送达。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当事人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到送达材料的情形除外。
3、委托送达。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收,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4、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住所,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采取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告知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2)公告送达,可以在当事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4)行政执法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六、依法执行
依法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后,行政处罚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实际履行、按时履行、完全履行。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要求,比如要求缴纳罚款的,就应当缴纳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就应当主动停产停业。
2、按时履行。按时履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就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比如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就必须在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3、完全履行。完全履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不能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一部分规定的内容,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其他部分规定的内容。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就不能只履行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而不履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牢固树立依法执法的法治理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廉洁勤政建设,全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行政执法保障。
【作者简介】
任敬陶,山东省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级调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山东省法制学会、山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山东省行政管理学会理事,菏泽市法制学会副会长。)